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车主持《汽车报废通知书》到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送交车辆;
回收企业经查验《汽车报废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并进行照相、开具《报废汽车回收汪明》和支付残值;
车主持《申请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查验、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缺件登记。遗失的驾驶证、登记证和号牌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遗失部分应与车主协商;
车辆编号,并在随车手续中标明;
车身照片(照片必须显示车辆编号和号码)、车棚编号照片(需要显示车辆编号)
卸车牌,随同车辆一同入库;
开入库单。将入库单三联交车主;
整理汽车资料,按编号装订,并登记台账;
将复印件和所有报废汽车材料移交给入境人员,并填写手续和转移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