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详细页面
    联系我们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10-8

    联系:罗老师

    手机:

    邮箱:619270360@qq.com

    官网:成都智汇源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小程序

    四川CMA认证代办,方便省时,诚信可靠

    2024-02-13 04:04:01 289次浏览
    价 格:面议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被浏览过 725524 次     店铺编号35204893     网店登录     免费注册     技术支持:农百业     专属客服:杨宇    

    2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