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函适用范围
1、适用于工程承包、供货安装等合同执行进入保修期或维修期、业主或买方要求承包方、供货方良好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况。
2、在工程承包、供货安装等项目进入保修期或维修期后,业主、买方为避免工程、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承包方、供货方不愿或不予进行修理、更换和维修,造成自身损失,往往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在履约保函期限届满前提供质量保函,对其在保修期内的行为进行约束。
担保函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保证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保证函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函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保证函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保证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承包人要求银行向业主(发包人) 出具的保证业主所支付的工程预付款用于实施项目的一种信用函件。投标人在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承包人委托银行向业主出具的由业主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支付一笔工程预付款,及时用于实施项目的保证函件(即A委托B向C作出担保,担保内容是C按合同约定向A支付的预付款确实在用于项目的实施)。担保银行应为业主所接受。如承包人不履约,业主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索赔。
于施工企业而言,在当下的建筑市场环境下,低价中标、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等普遍的行业问题,对施工企业造成沉重的资金链压力,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项目施工中断,工人工资拖欠等问题。现金保证金,是我国工程担保制度中的重要担保形式,曾在我国工程担保制度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随着工程担保制度的发展完善,现金保证金也暴露出占用企业大额资金的压力缺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