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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代开医院病历证明,代开三甲医院证明

    2024-05-10 03:00:01 25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医院为申请人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 记来、输血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市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医院病历证明的开具需要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原件;

    2.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病历资料原件;

    3.对医疗器械、药品等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等与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的材料。

    医院病历保存多久?

    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分为三种: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

    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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