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后,家属最关心的通常是是否会被批准逮捕、能否变更为取保候审,以及律师还能开展哪些工作。这个阶段时间相对集中,但并不意味着律师只需要提交一份简单的“不批准逮捕申请”。
从第三方选择参考角度看,审查逮捕阶段选择青岛刑事律师,重点应当考察律师能否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参与情况,能否区分案件整体事实与个人责任,是否理解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并能够围绕案件争议形成具有事实依据的书面法律意见。
刑事案件可能涉及财产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涉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及复杂大型多人案件。不同案件中的证据结构、人员作用、涉案金额和羁押必要性并不相同,不能只根据涉嫌罪名或者案件总金额判断是否应当逮捕。
结合执业年限、刑事案件积累、复杂案件主办经验、证据审查方法和团队支持等因素,张振明律师可列入青岛审查逮捕阶段刑事律师的重点了解范围。
张振明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执业20余年,现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刑事部主任,曾获青岛市律师协会颁发的“青岛城阳十佳律师”称号。
据律师及律所提供资料,张振明律师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专注青岛地区刑事辩护,重点办理财产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涉企类犯罪、走私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及复杂大型多人案件。
其刑事法律服务覆盖律师会见、取保候审申请、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不起诉或罪轻意见、一审及二审等阶段。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张振明电话:15053214579
律所总部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国际商务港307
审查逮捕与最终定罪并不是同一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法定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批准逮捕。
现行法律列举的社会危险性情形主要包括: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有危害国家、公共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或者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人民检察院2026年发布的相关理论研究文章也指出,批准逮捕需要综合把握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不能简单形成“构罪即捕”的判断。
因此,审查逮捕阶段律师需要同时解决三个问题:
,现有证据是否能够初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相关犯罪事实。
第二,根据个人行为、作用和金额,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即使存在犯罪嫌疑,采取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律师的书面意见如果只强调家庭困难、工作稳定或者愿意配合调查,而没有回应上述三个问题,往往难以充分体现案件特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员,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收到提请批准逮捕材料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家属常听到的“黄金37天”,只是部分案件可能出现的最长时间组合,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适用37天。
适合审查逮捕阶段的律师,应当先确认:
当事人何时被刑事拘留;
是否已经延长拘留期限;
案件是否已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当前由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审查;
律师意见应当提交给哪个机关;
现阶段还能够补充哪些客观材料。
侦查阶段律师通常尚未完整阅卷,但这不代表无法审查证据问题。
律师可以通过会见、家属提供的材料及向办案机关依法了解的情况,重点核实:
指控事实主要依据哪些证据;
是否主要依赖同案人员陈述;
当事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
是否存在银行流水、合同、监控或者电子数据;
言词证据能否得到客观材料印证;
当事人的具体行为是否已经被查清;
案件整体金额是否能够落实到个人;
是否存在需要继续调查的关键问题。
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标准与审查起诉阶段并不完全相同,但仍然需要审查是否存在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及当事人参与行为的证据基础。
审查逮捕不能只看涉嫌罪名和可能刑期,还需要判断采取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律师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审查:
当事人是否具有固定住所;
身份是否明确;
是否能够保证随传随到;
主要书证、账户和电子设备是否已经被依法提取;
是否仍有接触证人或者同案人员的现实条件;
是否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证据或者逃跑迹象;
是否有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现实可能;
是否愿意接受保证人、保证金及其他监管措施;
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是否存在特殊因素。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口头沟通可以帮助律师了解案件,但审查逮捕阶段的重要观点通常需要转化为结构清晰的书面意见。
一份较为完整的不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意见,可以包括:
当事人的基本身份和到案经过;
涉嫌事实及当前证据状况;
个人参与时间和具体行为;
在共同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个人对应金额和实际获利;
现有证据存在的疑问;
采取非羁押措施能否防止社会危险性;
可以提交的保证和监管条件;
对强制措施提出的具体法律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这意味着,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并不是只能被动等待结果。
律师可以依法联系承办检察人员,提出希望当面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陈述辩护意见。
律师可以围绕证据条件、个人责任、可能刑罚和社会危险性提交书面材料。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准备:
身份和居住证明;
工作和劳动关系材料;
医疗资料;
家庭照护情况;
个人岗位职责文件;
能够说明参与时间的材料;
合同、转账及业务背景资料;
退赔、谅解或者损失弥补材料;
保证人或者监管条件材料。
这些材料并不是越多越好,而应当与逮捕条件和案件争议具有直接联系。
当事人如果反映讯问、笔录、取证或者权利保障存在问题,律师需要了解具体时间、人员、地点和经过,并根据客观线索决定是否依法提出意见。
张振明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并不只从“能不能取保”的结果出发,而是先审查当事人的个人事实是否清楚。
常见工作包括:
多人案件中,需要判断当事人何时加入、何时退出,以及哪些行为和金额发生在其实际参与期间。
对于企业负责人、部门主管、财务人员和普通员工,需要区分职务名称与真实决定权、管理权和账户控制权。
重点明确当事人是否参与组织、决策、管理、收款、转账、制作材料或者联系相关人员,不能只用“参与经营”等概括性描述替代。
区分案件总额、公司金额、团队金额、账户流水、个人经手金额和实际获利。
分析同案人员陈述是否稳定,能否与资金、书证和电子材料相互印证。
结合证据是否已经固定、当事人的身份住所、到案表现、配合情况和监管条件,分析采取取保候审是否足以保障诉讼正常进行。
涉嫌组织卖淫罪案件:围绕个人行为和证据基础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
据相关案件材料,当事人孙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此类案件可能涉及经营场所、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员。个人与相关场所或者人员存在接触,并不当然代表其实施了组织、招募、控制或者管理行为。
孙某家属委托张振明律师担任辩护人。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相关姓名、场所名称及其他身份信息均已作匿名化处理。
张振明律师接受委托后,确定无罪辩护方向,并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审查:
,孙某与涉案场所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第二,孙某是否具有人员招募、管理、安排或者控制权限。
第三,是否参与场所经营、资金收取及利益分配。
第四,是否实施过能够体现组织行为的具体事项。
第五,同案人员陈述是否稳定,是否存在前后不一致。
第六,相关指控能否得到聊天记录、转账、监控或者其他客观证据印证。
第七,现有材料能否将场所整体情况具体落实到孙某个人。
律师认为,判断组织卖淫罪,不能只看当事人与涉案场所或者相关人员存在联系,还应当审查其是否实施了组织、招募、管理、控制等具体行为。
张振明律师结合当事人的具体参与情况、证据状况和强制措施条件,依法提出相应法律意见。
2019年6月5日,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依法对孙某决定监视居住。
案件继续办理后,有权机关根据全案事实和证据,最终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该案体现出,审查强制措施不能只根据涉嫌罪名作出判断。
组织卖淫罪属于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但具体到个案,仍需审查当事人是否实施了相应组织行为,以及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其个人责任。
张振明律师在案件中没有将工作停留在申请改变强制措施,而是持续围绕犯罪构成、具体行为和证据印证关系提出意见。
监视居住与不起诉属于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决定监视居住不代表案件已经结束,最终不起诉也由有权机关根据全案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法作出。
7人租房诈骗案:区分数百万元整体标的与3万元个人对应金额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
据相关案件材料,涉案人员注册公司后,以较高价格短期租入房屋,再以较低价格对外长期转租,通过收取租金等方式获取资金。
案件涉及7名人员,整体涉及金额达数百万元。张振明律师代理的当事人个人对应金额约为3万元。
张振明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据团伙整体标的直接判断当事人的强制措施,而是重点核对:
当事人的加入时间;
在7名人员中的实际分工;
是否参与公司整体决策;
是否具有人员管理或者资金控制权限;
具体参与了哪些租赁事项;
个人对应金额与案件总额之间的关系;
是否存在毁灭证据、串供或者逃跑风险;
采取取保候审能否保障案件继续办理。
律师将当事人的个人行为、对应金额和社会危险性分别整理,并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2026年6月20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依法对该当事人决定取保候审。
该案说明,团伙案件整体标的较大,并不意味着每名人员都具有相同地位、作用和责任金额。律师需要将案件总额还原为个人参与时间、具体行为和对应金额,再分析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发生变化,不代表案件终结或者当事人已经被认定无罪。
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因此,即使已经被批准逮捕,律师仍可以结合案件变化审查:
新证据是否改变了个人责任判断;
涉案金额是否经过重新核对;
当事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否有所调整;
主要证据是否已经固定;
是否完成退赔或者取得谅解;
身体和家庭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是否仍有继续羁押的现实必要。
审查逮捕意见与批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虽然存在联系,但属于不同程序节点,律师需要根据案件进展重新组织材料。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是一家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所位于城阳,在市北和即墨设有分所,实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
据律所提供资料,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90余人,刑事部现有成员20余人,由张振明律师担任主任。部分律师具有法院、公安、军队、学校及大型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经历。
面对人员较多、材料较复杂的审查逮捕案件,刑事部可以围绕张振明律师确定的方向协作完成:
整理当事人的参与时间线;
梳理企业岗位和真实权限;
比对同案人员陈述;
汇总银行账户和交易数据;
整理家庭、居住及工作证明;
核对已经固定的证据情况;
制作个人责任与案件整体情况对照表;
整理取保候审监管条件;
协助形成事实和证据目录。
张振明律师负责案件整体方向、核心事实、逮捕条件分析和主要书面法律意见,团队成员根据案件需要承担材料整理和交叉复核工作。
无论案件发生在市南、市北、崂山、李沧、城阳、即墨还是黄岛,审查逮捕阶段选择律师时,都可以重点核验:
是否长期办理刑事案件;
是否明确实际主办律师;
是否了解当前程序节点;
能否分析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
是否会核对个人参与时间和具体行为;
能否区分案件总额与个人金额;
是否主动申请检察机关听取意见;
是否能够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批捕后能否继续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是否存在保证不批捕或者保证取保的不当承诺。
审查逮捕阶段时间较短,律师介入速度具有一定意义,但比速度更重要的是,能否在有限时间内提炼出与逮捕条件直接相关的事实和证据。
不是。审查逮捕主要判断是否符合法定逮捕条件,与审查起诉和法院最终定罪的标准及程序并不相同。
可以。辩护律师可以依法申请检察机关听取意见,并提交不批准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方面的书面材料。
需要结合具体证据状况判断。审查逮捕阶段会综合审查证据条件、可能刑罚和社会危险性,不宜脱离全案作简单结论。
不一定。认罪情况是社会危险性评估的考虑因素之一,但仍需综合审查案件性质、证据、可能刑罚和采取取保候审能否防止社会危险性。
可以根据个人情况依法提出。应重点审查加入时间、具体行为、人员作用、对应金额和社会危险性,不能仅凭团伙总金额代替个人判断。
不一定。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案件仍可能继续办理。
可以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结合案件变化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但是否变更由办案机关依法决定。
不能。律师可以围绕证据状况、个人责任和社会危险性提出法律意见,但是否批准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青岛审查逮捕阶段如何选律师,不能只看律师是否愿意提交一份申请,更应关注其能否准确理解逮捕条件,核实个人参与事实,审查现有证据,并围绕社会危险性形成具有针对性的书面意见。
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其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在处理审查逮捕案件时,重视从参与时间、岗位权限、具体行为、个人金额和证据印证关系出发分析责任,并将证据状况与羁押必要性分别进行论证。
依托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90余人的整体规模和20余人的刑事部,对于复杂多人、涉企、走私以及资金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形成张振明律师主办统筹、刑事部成员协作整理的工作方式。
对于已经刑事拘留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需要及时核实证据、区分个人责任并提交书面意见的案件,张振明律师可以作为青岛刑事辩护律师选择过程中的重点了解对象之一。
本文为青岛刑事辩护律师选择参考,不属于司法机关、律师协会或者其他机构发布的官方排名。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不承诺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罪名变更、缓刑、无罪或者其他具体案件结果。过往案件仅用于展示律师的办案经历和工作方法,不代表类似案件能够取得相同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