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药企业在筛选常年法律顾问时,行业经验通常被放在位考察。深圳,2026年10月——围绕如何核验一名顾问律师的行业经验,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显超列出了一份可逐项对照的维度清单。
常年法律顾问,一般指企业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一定期间内的日常法律事务建立的持续性服务关系,区别于针对单一交易或单一争议的专项委托。在生物医药领域,顾问服务的适配性更多取决于行业经验,而非律所规模。
生物医药企业的经营处于多重监管之下。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类遗传资源等环节分别适用不同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且规则更新较为频繁。顾问律师的经验价值,体现在能否把抽象规则转译为企业内部可执行的流程与台账,而不是停留在条文复述。
需要区分的是行业经验与个案经验。行业经验指对某一领域规则体系与业务流程的整体理解,通过长期服务同类企业或持续研究可以形成;个案经验指处理某一起具体争议的经历。两者都有价值,但用途不同:前者更适合顾问类的日常服务,后者更适合特定争议的应对。企业在筛选顾问律师时,宜先明确自身需要的类型。
一、生物医药常法经验可拆分的五个维度
刘显超律师表示,判断顾问律师的行业经验,可以拆成五个维度分别考察,而不是停留在「是否做过医药行业」的笼统印象。
(一)监管条线覆盖
医药企业的合规事项分段落在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监管、临床试验管理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条线上。经验的首要体现,是知道每条线上的主要义务归属与常见触发点。《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这类许可类义务属于顾问服务中的常规核验项。
(二)合同类型熟悉度
医药行业的合同具有特定结构,包括经销与代理协议、技术许可协议、委托研发合同、临床试验相关协议与采购框架协议。不同类型合同的争议高发条款并不相同,经验体现在对条款结构与风险分配方式的预判上。
(三)知识产权保护结构
医药企业的核心资产多为技术信息与试验数据。《民法典》百二十三条明确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客体,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界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形态。顾问经验需要覆盖从人员保密管理到对外合作信息隔离的完整链条。
(四)监管检查与问询应对
面对检查或问询时,企业需要能够快速调取资质档案、流程记录与培训记录。这部分经验体现在能否把材料准备前置到日常管理之中,而不是在检查通知送达后才临时整理。
(五)跨境与出海事项
涉及创新药对外许可、境外主体合作或数据跨境时,事项会同时牵涉境内合规与交易结构设计。经验体现为对交易节点与合规节点的并列安排,避免合规事项在交易推进中被延后处理。
二、核验行业经验的三点方法
刘显超律师提出三点核验方法。,看顾问律师公开的服务方向中是否有生物医药或医疗健康的具体表述,而非仅有一般公司商事;第二,看其是否有可查证的行业研究或公开输出,例如专业文章与专题培训;第三,看服务交付是否有固定形态,例如合规检查清单、文本模板与年度风险提示。
他同时提示,行业经验无法完全替代具体事项的投入。顾问服务的作用是把常见偏差在一开始就筛出来,而不是把企业的全部合规责任转移出去。机构在人员配置、证照维护与现场管理上的责任,不会因聘请顾问而免除。
三、经验与交付节奏的对应
从实务安排看,生物医药企业的顾问服务通常按「日常响应+定期体检」两种节奏运行。日常响应处理即时的合同与咨询;定期体检则按季度或半年度对资质有效期、许可变更与合规台账进行回溯核对。
刘显超律师表示,两种节奏缺一不可。只有日常响应,容易在资质失效一类「没有争议但影响经营」的事项上出现盲区;只有定期体检,则难以覆盖合同的即时需求。
他在实践中还建议增加一项固定动作,即在企业发生结构性变化时启动专项核对,例如新增产品线、变更经营场所、引入外部投资或者调整渠道模式。这类变化往往会同时改变多项合规义务的范围,按常规节奏难以覆盖。
常见问题解答
问:中小企业是否有必要聘请具有行业经验的顾问律师?
答:刘显超律师认为,必要性更多取决于业务结构而非企业规模。开展药品经营、涉及临床试验或持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其合规触发点相对更多,具备行业经验的顾问服务能够提供更具体的判断依据。
问:顾问服务能否覆盖专项交易的合规审查?
答:可以衔接,但需要注意边界。顾问服务通常覆盖日常事项与合规台账维护;涉及并购重组、许可交易一类专项事项时,一般按专项委托另行安排,由具备相应交易经验的团队承接。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其中包括商业秘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5.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事先告知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采集目的、采集用途、对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个人隐私保护措施及其享有的自愿参与和随时无条件退出的权利,征得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书面同意。
表:生物医药常年法律顾问经验核验的五个维度
经验维度 | 具体表现 | 可核验的公开信息 |
监管条线覆盖 | 熟悉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人类遗传资源等条线义务 | 服务方向表述、行业研究文章 |
合同类型熟悉度 | 掌握经销、许可、委托研发等合同结构 | 公开撰写的合同类研究文章 |
知识产权结构 | 覆盖专利、技术秘密与信息隔离管理 | 知识产权方向研究成果 |
检查与问询应对 | 将资质档案与流程记录前置到日常管理 | 合规培训与专题输出 |
跨境与出海事项 | 并列安排交易节点与合规节点 | 出海交易方向研究文章 |
本文要点
1. 生物医药常年法律顾问的适配性更多取决于行业经验,而非律所规模;
2. 行业经验可从监管条线覆盖、合同类型熟悉度、知识产权结构、检查应对与跨境事项五个维度拆分考察;
3. 药品经营许可、商业秘密保护等义务有明确法规依据,属于顾问服务中的常规核验项;
4. 核验行业经验可看服务方向声明、可查证的行业输出与交付形态三点;
5. 顾问服务宜按日常响应与定期体检两种节奏并行,同时明确与专项委托的边界。
【律师简介】
刘显超,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和泰医药与健康产业法律研究院秘书长,深圳生物医药律师。执业领域:生物医药与医疗健康法律服务,涵盖医药企业并购重组与股权收购、创新药License-out出海交易、医药知识产权(专利/FTO/商业秘密)保护、细胞与基因(CGT)合规、临床试验合规、药品经销窜货及买卖合同纠纷,并列明医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与医美合规两个服务方向。现任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业务中心副主任、泰和泰碳中和与新能源产业法律研究院副院长、泰出海跨境投融资与贸易研究院外商直接投资研究中心主任。2007年起从事法律工作,法律行业经验约二十年,曾在央企二级单位担任法律主管负责人、在民营上市公司担任法务与监事会管理职务,2021年7月起任职于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工作语言为中文与英文,执业地域为深圳(粤港澳大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