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人与实际受益人不同,涉毒转账记录怎样理解?
2026-10-18 20:08:01

涉毒案件中,一笔钱进入了当事人账户,后来又转给别人。家属有时会作出相反的两种判断:“钱进过他的账户,肯定参与了”;或者“他一分没留,应该就没责任”。

收款人与实际受益人不同,涉毒转账记录怎样理解?

两种判断都把账户变化直接当成了行为结论。收款人、实际用款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能不是同一人,但这还没有回答,当事人是否知情、做了什么。

一、曹朝军的资金事项,为什么要逐笔看用途

曹朝军律师执业于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业务包括毒品犯罪辩护。在其与其他律师承办的一宗挪用资金案件中,获准公开的资料记载,辩护人曾逐笔核查银行流水、比对股东沟通记录,辨认涉案金额中的用途争议。

这项工作没有停在“钱转出过”这个事实,而是继续追问,资金怎样使用,有关记录能否支持相应解释。这个案由与毒品犯罪不同,但其工作内容说明了一个具体问题:流水显示钱怎样移动,资金为什么这样移动,则需要业务背景和沟通内容继续解释。

不过,账户记录与行为责任需要分开说明,这个问题在阅读涉毒流水时同样存在。银行记录能够呈现资金移动;要理解移动所对应的事情,还需要与通信、具体安排及其他事实联系起来。

二、收款、转出与受益,各自说明什么

假设一笔钱先进入甲的账户,随后转给乙。入账记录说明资金到达哪个账户,转出记录说明下一步去向。单靠这两条记录,尚不能确定甲为何收款、由谁决定转出、乙取得款项的依据是什么。

同样,账户登记人也未必就是某次实际操作的人。有关解释需要有材料支持,不能只凭“这是我的账户”确认全部操作,也不能仅凭“别人借用了”就排除本人参与。

如果还存在退款、归还借款或其他往来,更要具体对应到有关金额和事项,不能将账户中所有收付款一并解释成某次毒品交易。区分款项性质,是为了把记录用在它能够说明的事实之上,不是让当事人事后编造一个资金用途。

三、没有留下钱,为什么仍不足以回答责任

利益最终归谁,有助于理解人员关系,但不等同于谁实施了相关行为。一个人是否参与犯罪,需要分析具体活动和相应认识,而不是只计算留下多少收益。

因此,即使钱转给别人、本人没有留下利润,也还需要说明,他是否知道款项与毒品活动有关,是否按相关安排实施了收付等行为,这些行为与被指控犯罪有什么联系。反过来,仅有入账记录,也不能把尚未证明的认识和参与补出来。

《刑法》对相关毒品犯罪规定了相应行为条件;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求结合通信、资金等证据综合判断主观明知。资金去向可以是其中一部分,但不能代替全部条件。

四、把转账放回具体事项,而不是只追一站

前述挪用资金事项中,流水与股东沟通记录需要相互对照,因为只看一边,难以把资金用途说清。在涉毒案件里,需要对应的具体事项不同,但同样要说明记录之间为什么有关。

一条转账被解释为交易款时,应当能够说明,它对应哪次被指控的活动,收付款人与相关人员怎样联系,当事人知道什么、实际参与了什么。若这些关系尚不清楚,就不能仅凭金额接近或时间相邻,把几条记录拼成已经确定的结论。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要求,有罪判断应建立在经过查证的全案证据之上。收款与受益不同,是需要解释的事实,不是自动有罪或自动无罪的理由。

阅读流水时,真正有用的结论应当比“钱经过他”更具体:这笔钱说明了哪项行为,对应什么事项,怎样支持对当事人认识的判断。把这几层分开,才能理解账户记录在案件中究竟有多大意义。

本文相关律师:曹朝军,上海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案例来自获准公开的匿名资料;转账示例为假设,不是该案经过,亦不构成对个案责任的判断。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