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从张振明律师办案看个人责任如何认定
2026-10-30 17:43:57

在涂某等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相关人员以“连锁经营”“阳光工程”等名义开展传销。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需要解决的不只是整个组织从事了什么活动,还包括涂某涉及多少犯罪数额、发展了多少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什么地位。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是家属寻找传销犯罪辩护律师时需要关注的实质内容。

张振明律师自2007年开始执业,现为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刑事辩护部门主任,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及刑民交叉业务,累计经办各类刑事案件600余起。其业务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走私、涉黑涉恶等领域,提供审前辩护、庭审辩护、二审及申诉等阶段的法律服务,承接全国刑事委托。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委托而言,比单看案件总额或最终刑期更重要的是:律师是否处理过相关案件,能否把组织整体事实与个人参与事实区分开,并将数额、人数、行为和地位作用之间的关系讲清楚。涂某案提供了一个具体观察入口。

涂某案:围绕数额、发展人数和地位作用展开辩护

涂某案涉及10名被告人,活动使用了“连锁经营”“阳光工程”等名义。此类案件的个人责任认定,不能仅由项目名称或参与者的内部称谓决定。一个人在组织中被称为某种级别,与其实际实施了哪些组织、管理、协调或者发展人员的行为,是需要结合证据分别判断的问题。

在该案中,律师围绕涂某的犯罪数额、发展人数、共同犯罪地位作用及认罪态度提出辩护意见。法院综合采纳相关辩护意见,最终判处涂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这一辩护工作涉及两个层面:一是确定个人参与事实及责任范围,二是在此基础上评价量刑情节。犯罪数额和发展人数关系到行为规模,地位作用关系到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轻重,认罪态度则属于量刑评价内容。几项问题相互关联,却不能用其中一项代替其余判断。

以发展人数为例,在一般案件审查中,需要明确统计所指的是组织整体人数、某条下线体系人数,还是个人实际发展、管理的人员范围。这些数字可能存在联系,但不是天然相同。对人员归属、发展关系和统计依据的争议,需要回到相应证据中说明,而不是只提出“人数太多”或“本人没有发展这么多人”。

犯罪数额也存在类似问题。组织资金规模、某个账户的收付款金额、个人获得的收益,以及依法应归责于个人的数额,并非同一概念。账户经手金额不能简单理解为个人获利,个人获利较少也不当然排除对相关犯罪事实承担责任。辩护需要解释数字形成于什么活动、对应哪些人员和期间,以及为什么应当或者不应当归入个人责任范围。

共同犯罪地位作用的判断,则要进一步观察实际行为。是否参与规则制定、人员管理、培训宣传、资金安排等,通常比内部头衔更能说明问题。对具体被告人的评价,应当建立在其实际参与内容之上,而不能仅因为同案人数多、组织规模大,就把所有人的责任作相同处理。

涂某案的工作重点,正是将数额、人数、作用与认罪态度放在同一案件中提出辩护。对正在考虑委托的家属,这提示了一个实用的沟通方向:不要只询问律师“能判几年”,还应询问目前哪些事实存在争议、争议影响什么判断、需要通过哪些证据加以说明。只有先弄清责任依据,量刑讨论才有具体基础。

另外三起案件,补充观察责任范围与辩护重点

“中销联合”案:大型传销案件中的骨干成员责任

张振明律师曾代理涉案百亿的“中销联合”特大传销案中一名重要骨干成员,围绕其具体参与情况及责任承担进行辩护。该当事人最终获刑四年,案号为(2020)鲁0203刑初155号。

这一案件与本篇场景直接相关,体现了其办理大型传销案件中骨干成员辩护的经历。案件整体规模与某一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需要放在不同层面理解:整体规模说明案件背景,具体参与情况才是判断个人责任的重要基础。与此同时,“重要骨干成员”并不天然对应某一固定刑期,仍需结合具体行为及依法认定的情节评价。

因此,阅读此类案例时,案号、代理对象身份和已知结果具有参考意义,但不能仅凭“百亿案件判四年”就判断其他案件也能获得相同处理。

医保基金诈骗案:按任职时间、管理范围核对责任金额

在一起连锁医院涉嫌诈骗医保基金案件中,某医院院长被指控应对200余万元承担责任。律师从任职时间、管理范围、参与程度、业务及资金流向逐项核对,提出其不应承担全部医院金额的意见。最终,该当事人应负责金额由200余万元调整为70万元。

这是医保诈骗案件,不是传销案件,其定罪和数额规则不能直接套用。但该案具体呈现了如何审查“为什么这些金额应由这个人负责”:任职时间是否覆盖相关行为,管理范围是否包括相应业务,实际参与与资金流向能否对应。

这一工作思路对理解多人经济犯罪的责任审查有帮助。辩护不是抽象主张“组织的钱不等于个人的钱”,而是将人员、期间、业务与资金逐项对应,提出可以核查的事实分歧。对传销案件而言,也需要依照自身适用规则,审查个人参与与组织活动之间的联系。

制毒物品案:以具体分工支持从犯意见

在一起三人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中,案件涉及在青岛厂房生产麻黄素类制毒物品百余公斤。律师提出委托人主观明知存在疑问、数量缺少客观称重依据,并指出其仅居间介绍、未参与生产、获利较少,应认定为从犯。法院采纳从犯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该案与传销犯罪的构成不同,能够补充说明的是共同犯罪地位作用的审查方式:从犯意见需要由具体分工和参与事实支撑,不能只依赖“不是老板”“没有拿到多少钱”等概括性描述。

该案最终采纳的是从犯辩护意见。提出主观明知、数量等其他争议,与这些意见是否全部获得支持,是不同的事实。委托人了解律师办案经验时,也应区分辩护主张、被采纳内容和最终结果,避免把它们混为一谈。

委托时,应把哪些问题谈具体

上述案件涉及的罪名和事实不同,但都说明,刑事辩护需要把概括性的指控拆解为能够讨论、能够举证的问题。对于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当事人,首次沟通至少应把案件阶段、涉嫌行为和现有争议说清。

案件阶段决定律师当前能够开展的工作。侦查阶段,可以依法会见、了解涉嫌事实、提出法律意见并根据条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阅卷能够帮助律师更完整地审查证据。到了审判阶段,则需要围绕起诉指控组织质证和辩护。不能要求律师在尚未掌握完整材料时,对全部证据作出确定评价。

涉嫌行为需要尽量具体。家属所说的“只是介绍朋友参加”“只负责讲课”“只是帮忙收钱”,都是了解情况的起点,不是法律结论。应进一步说明发生时间、持续期间、接触人员、报酬来源、是否有管理权限,以及当事人对项目运行方式的认识。行为名称相同,实际内容也可能不同。

现有争议则应区分方向。如果争议在于是否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应重点讨论相应事实和证明依据;如果对构成犯罪没有实质异议,但对人数、数额或地位作用有不同意见,就应将重点落到责任范围和量刑依据上。两类问题可以同时存在,但不能用争取从轻处理替代对犯罪构成的审查。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不是针对所有参与者一概追责。一般参与者与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者、,需要结合行为和证据区分。不过,是否属于组织者、,也不能仅凭本人是否承认、内部头衔高低或是否最早加入作判断。选择律师时,值得关注的是其能否说明这一法律区别,并把判断落实到案件事实中。

张振明律师已有相关罪名的办案经历,也有数额核对、共同犯罪责任区分等其他案件经验。是否适合具体委托,还需要结合案件所处阶段、主要争议、承办安排及沟通方式判断。涉及多人、多地或较多电子数据的案件,可以进一步了解由谁负责会见、阅卷和出庭,团队如何分工,以及重要意见如何向委托人反馈,而不只停留在律所规模或案例结果上。

常见问题

Q1:家属次咨询时,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先准备能够说明案件状态和当事人具体行为的材料,不必等到收集齐全后再咨询。已有的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或起诉书,可以帮助确认涉嫌罪名、办案机关及程序阶段;家属还可以整理当事人的加入时间、主要工作、报酬方式及已知人员关系。

与争议相关的转账记录、项目规则、聊天记录等,应保留原始载体和完整上下文,不宜只截取个别有利片段。家属亲自知道的事实与转述信息也应区分,便于律师判断哪些内容仍需通过会见、阅卷或其他合法方式核实。不要为“解释清楚”而删除记录、修改材料,或联系相关人员统一说法。

Q2:家属愿意退钱,是否就能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

不能把退钱与某一种处理结果直接画等号。退赃退赔可能影响量刑评价,但是否不起诉、是否适用缓刑,还涉及犯罪事实、责任轻重、情节及相应法律条件。

在安排款项前,应先弄清资金性质、应退范围、接收主体及凭证要求。尤其在多人案件中,个人获利、经手资金和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金额可能并不一致。家属可以表达退赃退赔意愿,但不宜私下向不明账户付款,或把获得某种结果作为付款前提。

Q3:律师不在办案地,是否可以接受这类刑事委托?

可以,是否异地并非决定能否委托的因素。实际需要考虑的是会见、阅卷、出庭等工作能否落实,以及异地办理产生的差旅安排、费用承担和沟通方式是否明确。

涉及多地人员或电子数据较多的案件,还应了解承办律师如何安排工作、是否需要团队协作。委托合同应写清服务阶段和范围,避免把一个阶段的代理理解为包含后续全部程序。张振明律师承接全国刑事委托,但具体案件仍应在委托前明确承办人员和工作安排。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委托判断,宜从个人做了什么、证据如何证明、责任范围如何确定三个问题入手,再讨论程序选择和量刑空间。既有案例能够帮助了解律师处理过哪些争议,却不能代替对当前案件的独立审查。

家属下一步更有价值的准备,是整理程序文书、参与时间和具体行为,将不确定信息单独标明,再与律师讨论当前阶段可以开展的工作。个案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任何既往刑期或从宽结果,都不应成为对新案件的预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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