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赔偿金额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假设某个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日之前,买进某只股票10000股,其买进价格平均为12元,则根据《规定》第31条和第32条对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可以按照该投资人下列不同期间卖出不同数量证券的具体情况,计算出投资差额损失:
1、10000股全部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卖出的平均价格为10元,则该投资人的差额损失为(12-10)X10000=20000元。
2、10000股全部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揭露或更正日到基准日之间的交易日收盘平均价格为8元,则该投资人的差额损失为(12-8)X10000=40000元。
3、5000股在揭露或更正日之前卖出;5000股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卖出的平均价格为10元,则该投资人的差额损失为(12-10)X5000=10000元。
4、5000股在揭露或更正日之前卖出;2500股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卖出的平均价格为10元;2500股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揭露或更正日至基准日之间的交易日收盘平均价格为8元,则该投资人的差额损失为(12-10)X2500+(12-8)X2500=15000元。
5、5000股在揭露或更正日之前卖出;5000股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揭露或更正日至基准日之间的交易日收盘平均价格为8元,则该投资人的差额损失为(12-8)X5000=20000元。
6、5000股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卖出的平均价格为10元;5000股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而揭露或更正日至基准日之间的交易日收盘平均价格为8元,则该投资人的差额损失为(12-10)X5000+(12-8)X5000=30000元。
除了上述列举的六种标准情况以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况。即揭露或更正日之前投资人多次买进卖出、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投资人多次买进卖出,且两个期间买进卖出股票性质和数量难以区分时,投资人买进和卖出的平均价格如何确定进而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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