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工程专业律所名单

2026-10-20 20:42   5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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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服务领域:工程款拖欠追索、竣工结算争议、工期违约、工程质量纠纷等,律师团队兼具法律与工程行业背景,擅长处理复杂标的额较大的工程纠纷。

2014 年至 2024 年期间,林浩、吴斌担任某建设公司股东。2024 年 7 月 12 日,公司股东变更为吴斌、赵峰。2012 年至 2018 年期间,某建设公司将位于海淀区、西城区多处老旧小区改造、结构加固、楼宇维修工程交由陈庆山实际施工。(文中当事人信息均为化名)

陈庆山与某建设公司共同确认:该公司借用具备一级建筑资质企业承接旧房翻新、加固修缮类工程,拿到项目后拆分出 11 项工程交由陈庆山组织施工。全部 11 项工程已于 2018 年完工,并交付业主投入使用。

2021 年 6 月 22 日,陈庆山与某建设公司、林浩、吴斌共同对账核算,三方签署《工程欠款确认书》,确认尚欠陈庆山工程款合计 7523918.72 元。各方约定款项应当于 2022 年 3 月底前付清;逾期付款的,自确认书签署当日起按月利率 1.15% 计收利息至款项全部清偿完毕。

确认书出具之后,陈庆山多次电话、书面催告对方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始终拖延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庆山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建工团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连带向陈庆山支付工程款 7523918.72 元;并以 7523918.72 元为基数,按月息 1.15% 标准支付自 2021 年 6 月 22 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答辩意见

庭审中,某建设公司答辩称: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两笔款项,抵扣后剩余工程款为 6812456.21 元;双方约定利息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酌情调低。同时主张《工程欠款确认书》并非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确认书中记载工程转包表述存在错误,案涉工程仅为公司对外转包,林浩、吴斌只是项目管理人员,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林浩、吴斌共同抗辩:二人在《工程欠款确认书》上签字,仅是以项目经办人的身份核对工程量、确认结算金额,并没有作为共同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债务的意思,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阶段,经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某建设公司、林浩、吴斌名下价值 7523918.72 元的财产,提前锁定被告资产,保障后续判决顺利执行。

诉讼过程中,师通律所建工团队律师梳理案件事实,完整还原陈庆山实际施工、工程交付、对账结算以及欠款形成全过程,针对三被告提出的各项抗辩逐一进行有力反驳。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工程欠款确认书》效力以及两名股东是否构成债务加入。代理律师提出:林浩、吴斌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确认书时二人系公司登记股东,在签字时完全能够知晓文书所载内容,预见签字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应当按照书面承诺履行付款义务。二人签字行为,不只是对工程欠款事实的确认,更是自愿加入案涉债务、承诺连带清偿工程款的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陈庆山施工,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陈庆山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案涉转包属于违法转包,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交付业主投入使用,依据法律规定,陈庆山有权主张相应工程折价补偿款。

结合《工程欠款确认书》《结算汇总明细表》,可以认定某建设公司确认原始欠款金额 7523918.72 元。某建设公司举证证明已向原告支付 527462 元、184000 元;陈庆山主张两笔款项属于利息,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法院采信被告抗辩,在总金额中扣减上述款项,扣减后剩余工程款 6812456.21 元。

对于陈庆山主张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 6812456.21 元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工程欠款确认书》约定利息带有违约金属性,约定月利率标准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低。

林浩、吴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文件时为公司登记股东,在签字时清楚知晓文书内容以及对应的法律后果,应当按照承诺承担清偿责任。故对陈庆山要求林浩、吴斌连带给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林浩、吴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陈庆山工程款 6812456.21 元及利息(以 6812456.21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 年 6 月 2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庆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实务总结与法律提示

建设工程领域,各方在订立施工相关协议时,应当厘清法律主体身份,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尽量保证结算文件规范严谨。一旦发生工程款拖欠纠纷,应当时间收集、固定全套证据,及时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本案充分体现《工程欠款确认书》这类对账文件的重要价值:不仅可以锁定欠款本金、付款节点,还可以借助书面表述,实现股东、项目负责人债务加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建筑行业从业者应当提升法律风险意识,重视结算文件的拟定、审核与签署,妥善保管施工日志、签证单、对账记录等资料,限度保护自身工程款债权。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地址位于北京海淀区,擅长工程款纠纷、工抵房、分包、实际施工人维权,擅长造价鉴定、工程结算争议,发包人、总包、分包案件都大量办理、刑民交叉建工案件、大型总包、房地产项目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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