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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再次受伤算工伤吗

    青岛蔚然云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2021-12-15 09:40     1119次浏览
  • 陈某于2008年起在某公司工作。2012年11月20日,陈某在工作中右肩部受伤,被送往医院,当地人社局认定陈某为工伤。2013年2月4日,陈某出院,出院医嘱载明陈某需全休12个月。陈某在住院期间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并在会上得知公司于春节后即2013年2月18日开班。2月18日,陈某到了公司并参加了开班会。会后,陈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撞身亡。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陈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后,陈某的亲属想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却说陈某处于停工留薪期内,不能算上班。那么公司的说法是正确的吗?

    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相关资料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陈某事发时确实处于停工留薪期内。但是,受伤职工或不了解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或是因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与正常上班待遇在事实上有所差别,受伤职工可能在身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选择提前上班,故应当对停工留薪期内受伤职工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认为停工留薪期内不可能会上班。

    本案中,陈某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得知春节后单位开班的日期,于开班当天到单位参加了开班会,其当天所参加的活动系该公司职工当天的工作内容,故陈某到公司参加开班会应理解为上班,陈某此次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认为陈某在停工留薪期内故不能理解为上班,是不正确的说法。所以陈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发布:朱经理
  • 公司简介

    青岛蔚然云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社保代理、公积金代理、劳务外包、工资代发、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企业管理咨询等的服务外包机构,是国内提供企业人力资源综合解决方案最有影响的人力资源公司之一。公司先后为数量众多的中外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外包,全力帮助客户规范用工、降低人力成本、减少劳动纠纷,并提供政策咨询和管理方案,从而使企业专注于核心业务,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运营绩效,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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