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物保险险别详解及附加险别指南
深圳市保泰平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2025-11-25 13:34 149次浏览
海运货物保险险别详解
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险别”主要分为两大类:“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在“基本险别”中,我们主要介绍三种:平安险、水渍险以及一切险。而“附加险别”则进一步细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些险别的具体含义和适用情况。
01、基本险别概览
这三种险别是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核心内容。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平安险主要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全部损失;水渍险则在此基础上,还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部分损失;而一切险的保障范围最为广泛,覆盖了除特定除外责任外的所有风险。
>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详解
平安险,其英文原名直译为“单独海损不赔”,意味着其仅保障“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并不涵盖“单独海损”。然而,随着实践的深入,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有所扩展,不再局限于仅赔付全损的情况。
承担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全部损失;
负责因运输工具遭遇条款中列举的意外事故而引发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
涵盖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时,货物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的部分损失;
赔偿在装卸或转运过程中因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承担被保险人为减少或防止货损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费用;
负责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的卸货损失,以及中途港、避难港的卸货、存仓和运送费用;
支付共同海损中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若运输契约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等。
接下来介绍水渍险。其责任范围在涵盖平安险各项内容的基础上,还进一步负责被保险货物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部分损失。
> 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极为广泛,它不仅覆盖了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内容,还包括了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一般外来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包括偷窃、提不到货、淡水雨淋、短量、渗漏、破碎、受潮受热、串味、沾污、钩损、生锈以及碰损等。若货物因这些风险遭受损失,一切险都将提供保障。
02、附加险别概览
对于某些特定的风险,如“特殊外来风险”,我们又该如何应对呢?这恰恰是“附加险别”的承保范围。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国际海洋运输中的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以及“附加险别”的具体含义。附加险别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它们需与基本险一同投保。
> 一般附加险
由于一般附加险已包含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因此在投保一切险后,无需再额外加保一般附加险。然而,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情况下,根据货物特性和实际需求,可以选择加保以下11种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T.P.N.D.),淡水雨淋险(Rain and Freshwater Damage),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混杂与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渗漏险(Risk of Leakage),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ing and Breakage),串味险(Risk of Odor Contamination),受潮与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Moisture and Heat),钩损险(Hook Damage Insurance),包装破裂险(Insurance Against Loss and/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锈损险(Risk of Rusting)。
>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是对因特殊外来风险而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进行承保的险种。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rejection),黄曲霉素险(aflatoxin),战争险(war risk),罢工险(strikes),出口货物至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简称FR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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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主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列十一种外来原因(即十一种附加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
4,碰损、破碎险
5,混杂、沾污险
6,串味险
7,受潮受热险
8,钩损险
9,包装破裂险
10,渗漏险
11,锈损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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